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811號
- 原告
- 張哲誌
- 被告
- 簡楷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非屬得補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114年8月5日起訴繫屬本院,見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章),經核與原告先前對被告另案提起返還押租金訴訟(即本院114年度沙小字第65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114年7月8日起訴繫屬本院,見該案件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章;下稱前開案件)主張之當事人、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均相同,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案卷全卷查核無訛。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屬重複起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