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37號

原告
甲○○
原告
9弄3
被告
乙○○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2項內容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主張:伊執有被告乙○○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3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書人均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責任;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51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帳        號│提示日│
│    │年月日│      │          │ (新台幣)   │票        號│年月日│
├──┼───┼───┼─────┼───────┼──────┼───┤
│1   │95.02.│乙○○│彰化商業銀│20萬元        │00-00000-0-0│95.02.│
│    │18    │      │行大肚分行│              │            │18    │
│    │      │      │          │              │PA0000000   │      │
├──┼───┼───┼─────┼───────┼──────┼───┤
│2   │95.02.│同右  │同右      │11萬元        │同右        │95.02.│
│    │19    │      │          │              │            │19    │
│    │      │      │          │              │PA0000000   │      │
├──┼───┼───┼─────┼───────┼──────┼───┤
│3   │95.03.│同右  │臺中商業銀│20萬元        │1377-5      │95.03.│
│    │17    │      │行大肚分行│              │            │17    │
│    │      │      │          │              │DD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3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