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四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四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