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852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被告
- 蔡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以蔡弘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8 日起訴請求其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3年2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