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聲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郭軒宏
- 相對人
- 林宣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萬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七零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萬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七零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範圍內,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