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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216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練文魁
被告
張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參加由被告邀集之互助會(下稱系爭互助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92年12月繳交第1期會款1萬元,並陸續自93年1月至11月間,分別繳交活會會款6,500元、6,400元、6,900元、7,000元、6,000元、6,800元、7,000元、6,800元、6,000元、6,500元及5,800元,共計81,700元,原告繳納11期會款,每期會款應以1萬元計算,加上第1期會款1萬元,合計12萬元,被告依約定應給付予原告,詎料,被告竟告知系爭互助會倒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刑事傳票暨103年度偵字第210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狀、再議發回續查通知、基隆地檢103年度偵續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為此,爰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不認識訴外人即被告妹妹陳秀金、王麗秋,怎麼可能會跟她們的合會等語。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謝淑麗原為餐廳同事,伊雖有邀集原告參加系爭互助會,然伊不是系爭互助會會首,會首係訴外人王麗秋,伊僅係將原告所交付之會款轉交給訴外人陳秀金,陳秀金再交給王麗秋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其有參加系爭互助會,並將會款交給被告,共繳納會款81,700元,而系爭互助會現已經倒會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暨103年度偵字第210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狀、再議發回續查通知、基隆地檢103年度偵續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互助會之會首,應負給付會款責任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對此,原告陳稱:系爭互助會係由被告邀約加入,伊所繳納之會款均係交給被告乙節,固為被告所不爭,然查,原告曾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向基隆地檢提出刑事告訴,經基隆地檢以103年度偵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其認被告非系爭互助會會首,會款雖透過被告轉交,惟此僅為幫忙原告跟會之意,故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再議有理由,發回續查,再經基隆地檢以103年度偵續字第22號再為不起訴處分,此有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0號、103年度偵續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況,依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謝淑雲於上開偵查案件中具結證稱:當時被告有提到伊妹妹朋友在臺南要招一個會等語,足認被告確非系爭互助會會首,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被告為系爭互助會會首之說,是原告執此主張,非有理由,據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依互助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1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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