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 即原告
- 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順
- 訴訟代理人
- 潘品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順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