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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原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告
黃信文

      林治過

      林世南

      林作仁

      李林扁

      呂榮一

      呂世傳

      呂世平

      呂俊皓

      呂美麗

      呂美玲

      黃種金

      黃張阿葉

      黃淑華

      黃雅鈺

      黃清祥

      林王英

      林吳快

      吳建浦

      吳雪裡

      林華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5年3月2日具狀陳報已於104年12月15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602元云云,惟該裁判費係本院民事庭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事件命原告繳納者,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故本院民事庭改分105年度訴字第430號事件審理中,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民事裁定影本可佐,至本院所命之裁判費5,070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9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