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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55號

清償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何明亮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被告
謝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七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原告係基於民法第873條第3項規定為請求,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25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