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55號
- 原告
- 何明亮
- 訴訟代理人
- 何村澤
- 被告
- 謝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七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原告係基於民法第873條第3項規定為請求,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