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VU THI DUNG
- 聲請人
- TRAN THI THUONG
- 聲請人
- DANG THI ANH
- 共同代理人
- 李芝娟律師
- 相對人
-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106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3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6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