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 原告
-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婷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瑾
- 被告
- 李義德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龍生律師
- 被告
- 張勇志
- 被告
- 張勇氣
- 被告
- 李鳴峰
- 被告
- 李添財
- 被告
- 李添福
- 被告
- 李洪秀彩
- 被告
- 李信成
- 被告
- 許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但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鄰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00元。而原告上開聲明第1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410元;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係附帶於第1項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毋庸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不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