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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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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蔡東瑾
被告
李義德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告
張勇志
被告
張勇氣
被告
李鳴峰
被告
李添財
被告
李添福
被告
李洪秀彩
被告
李信成
被告
許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但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鄰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00元。而原告上開聲明第1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410元;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係附帶於第1項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毋庸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不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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