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蔡東瑾 被 告 李義德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張勇志 被 告 張勇氣 被 告 李鳴峰 被 告 李添財 被 告 李添福 被 告 李洪秀彩 被 告 李信成 被 告 許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但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 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鄰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00元。而原告上開聲明第1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410元; 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係附帶於第1項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毋庸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後,尚不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