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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 原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義德張勇志張勇氣李鳴峰李添財李添福李洪秀彩李信成許麗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蔡東瑾 被   告 李義德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張勇志 被   告 張勇氣 被   告 李鳴峰 被   告 李添財 被   告 李添福 被   告 李洪秀彩 被   告 李信成 被   告 許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但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 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鄰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00元。而原告上開聲明第1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410元; 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係附帶於第1項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毋庸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後,尚不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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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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