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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3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林黃玉花
相對人
鄒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基此,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如果受訴法院認無必要,僅因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亦須裁定停止執行,無異許可債務人僅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故應認為縱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101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13,645 元,包含確定判決之訴訟費用及複丈建物測量費用,惟地政事務所複丈土地費用每筆為4,000 元,相對人預納測量費用為33,175元,顯然無理,至於訴訟費用85,645元,因相對人提告之被告共計8 人,全部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並不合理,此部分應比例負擔,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8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58 號裁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10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8 年度司聲字第908 號裁定、109 年度事聲字第5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118172號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且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1817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㈡又聲請人雖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乃係就執行名義所依據之本院108 年度司聲字第908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關於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有所爭執,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要件,並不相符,縱認系爭確定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然亦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惟亦與此部分要件並不相符。是難認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得使相對人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失其效力。況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確定判決,系爭執行標的業經確定判決判定聲請人應予拆除,則聲請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已非無疑;且觀諸本院上開確定訴訟額裁定僅就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訴訟費用,並無涉相對人對其餘被告已撤回起訴部分,又相對人預納之測量費亦係依卷內憑證以為計算,該裁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事聲字第56號裁定駁回確定,故聲請人前開所辯,並無足採。是聲請人雖形式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依其主張之事由,顯無理由,系爭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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