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29號
- 原告
- 劉雅佩
- 被告
- 黃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被告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民國111年7月6日前某日時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被告所為提供帳戶行為係對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其應與詐欺集團成員成立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須對原告所受之損害共同負連帶責任,是原告自亦得對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被告賠償其因受投資詐欺所受損害10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