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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6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任佩珠
被告
鄭育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黃健榕於民國112年4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被告擔任收水之工作,並約定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等與所屬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向原告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須匯款始得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112年4月10日20時59分許及同日21時3分許,各匯款49,986元、49,987元至不詳成員指定之帳戶,繼由黃健榕於112年4月10日21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145,000元,復將款項交與被告再層轉所屬上游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致原告財產受損,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表示無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黃健榕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時、地共同詐取其財物49,986元、49,987元,共計99,973元(計算式:49,986元+49,987元=99,973元)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於審理中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堪信為真。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與黃健榕及不詳成員各自分工,共同詐取原告之財物,使原告受有99,973元之財產上損害,堪認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100,008元-99,973元=35元),雖據原告主張同為詐欺損害,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其係匯款49,986元、49,987元,而前開刑事判決亦僅認定原告受騙後各匯款49,986元、49,987元之事實,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另有交付款項及被告有參與詐欺等節,尚難逕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侵權行為可言,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9,973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附此說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61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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