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鄒孟昇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捌佰玖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