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聲字第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甲○○○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繫屬案號: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為此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35838號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固屬實在,惟聲請人甲○○○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萬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繫屬案號:本院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其主張之事實與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案件主張之事實完全相同,在訴訟繫屬中,復以已提起該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35838號強制執行程序(繫屬案號:本院95年度重聲字第43號)在案,本院並裁定准許聲請人全萬公司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60,000元後,暫停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95年度重聲字第43號案件宗核閱屬實。本件再為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