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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
相對人
丑○○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子○○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96年度重再簡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96年度重再簡字第4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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