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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8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8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提出非屬執行名義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129號裁定(聲請駁回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34號裁定(聲請駁回裁定)、99年度裁字第145號裁定(抗告駁回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執行名義,並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及聲請假扣押、再審之費用,該裁定並已於102年7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至102年7月24日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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