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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中堅

      陳孝福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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