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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號

請求退休俸差額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5號

原告
沈明德
被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表人
李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補發原告任公職期間(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退休俸差額新臺幣1,965元之原處分,因此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給付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4年6月2日止退休俸差額89,284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退休俸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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