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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7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姜承甫
被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法定代理人
林文閔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文閔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2 年2 月16日就本件訴訟作成判決,並於同年3月1日送達被告之複代理人陳奕昕律師,且於同年3月2日送達原告,均為合法送達,原告並於同年3月22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代表人原為張丞邦,已於同年3月30日離職,並由林文閔繼任。茲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12 年5 月2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其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7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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