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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87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怔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怔宏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 至3 行所載之「於民國95年6 月11日執行完畢」,應刪除;第9 行所載之「42號」,應更正為「47號」。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怔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0 年6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二、核被告林怔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10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家境勉持、教育程度不高(高中肄業),而因聽聞被害人張毓芸位於臺北市○○區○○路6 之2 號地下1 樓住處係屋主搬離之待售住宅,始起意入內以平和手段行竊,其犯罪手段及情節尚屬輕微,惡性不大,且所竊財物業已損壞並經領回(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偵卷第18頁),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又犯後於偵審中迭承犯行,足見已有悔意,倘處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上,稍有過重,其犯罪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堪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理當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然卻下手行竊,造成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虞,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患有聽幻覺、怪異妄想之精神分裂症(見卷附診斷證明書),兼衡其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參諸被告於偵審中供稱其因遊民告知行竊地點現無人在內,又見該處門鎖壞掉,容易打開大門,即入內行竊,竊得贓物持往變賣等情,足見被告尚無因上開聽幻覺,怪異妄想之病症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7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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