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連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連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全部與編號5 、6 部分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