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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連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連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全部與編號5 、6 部分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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