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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

違反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尚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78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士簡字第139 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0 年度審訴字第17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尚隆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第7 行所載之「彭蜀鈞」應更正為「王尚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尚隆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盜用被害人彭蜀鈞所有行動電話通信之行為,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詐得被害人彭蜀鈞SIM 卡、遠傳行動網卡及被害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提供之電信服務利益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而按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該罪係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之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詐欺被害人彭蜀鈞及遠傳公司,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至被告所犯上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率爾行騙被害人等詐取財物、獲取利益,並盜用被害人彭蜀鈞之電信設備通信,造成被害人等受有損害,且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被告本件犯罪所生損害,暨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電信法第60條固規定「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該條之適用,應排除犯罪行為人取得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用以犯罪之電信器材,始合乎法意,並兼及公益與私益間之均衡維護(最高法院96年臺非字第73號判決參照)。況觀之電信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設備』者」或「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可知法條之中供行為人犯罪之工具為所謂之『電信器材』,方為同法第60條應沒收之物。是以,原由被害人彭蜀鈞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 卡1 張及行動電話1 具,均應為法條中所謂之「他人電信設備」,而非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義務沒收之「電信器材」,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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