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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錦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錦全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所示,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又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案件,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8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5 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附表編號1 至3 及附表編號4 至5 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所犯5 罪,其中附表編號3 、5 乃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4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不得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  98年8 月26日下午6 時許│  99年1月20日下午某時   │ 99年1 月20日某時       │ 99年2 月5日凌晨2時許   │  99年2月5日凌晨2時許   │
│            │                        │                        │                        │                        │                        │
├─┬────┼────────────┼────────────┼────────────┼────────────┼────────────┤
│偵│機   關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查│案   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468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468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733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733號   │
├─┼────┼────────────┼────────────┼────────────┼────────────┼────────────┤
│最│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  98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  99年度訴字第455號     │ 99年度訴字第455號      │ 99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99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2月12日           │  99年4月22日           │ 99年4月22日            │ 99年6月4日             │  99年6月4日            │
├─┼────┼────────────┼────────────┼────────────┼────────────┼────────────┤
│確│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  99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  99年度訴字第455號     │ 99年度訴字第455號      │ 99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99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決├────┼────────────┼────────────┼────────────┼────────────┼────────────┤
│  │確定日期│  99年3月22日           │  99年5月10日           │ 99年5月10日            │ 99年6月28日            │  99年6月28日           │
├─┴────┼────────────┴────────────┴────────────┼────────────┴────────────┤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4 至5 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86 號判決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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