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29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江耀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169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江耀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前,匯款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至被害人黃振添指定金融機關帳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江耀民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20日、27日準備程序期日均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其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蕭江耀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謊稱係網路藍鳳凰總指揮,為支持政黨勝選,需要生活費用之詐術,陸續向被害人黃振添詐得款項共新臺幣(下同)2 萬元,各次行為均係對同一被害人黃振添所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僅論以1 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向被害人黃振添詐得2 萬元,其所為對被害人財產之損害程度,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業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表示願賠償被害人所受之全部損害,有本院101 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雖曾於8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3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確定,惟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視為未經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業與被害人黃振添成立調解,並表示願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失,已如前述,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並依被害人黃振添之請求及被告之意願,命被告應以如主文所載之期限、方式,給付被害人黃振添如主文所載之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9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