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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HUU QUAN(中文名:阮友官)

      越南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89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年度審易字第256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HUU QUAN 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NGUYEN HUU QUAN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0頁背面)。

二、查被告NGUYEN HUU QUAN 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固經總統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0 年12月8 日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號令於同年12月9 日施行,惟該條文修正前原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其涉關本案之修正僅為文字調整,未涉及實質刑罰權之變更,應尚無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爰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修正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規定,先予說明。

三、又按非法入出國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1 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且刑度相同。然被告NGUYEN HUU QUAN 為外國人,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設有專章之規定,而參諸立法在前之國家安全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定,而後設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乃專為統籌入出國管理而為之規範,亦含有確保國家安全之意旨,可見後者乃前者之特別規範,且衡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 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為入出國管理之特別規定,且該法就未經許可入出國,既已於同法第74條有處罰之明文,依同法第1 條前段規定之意旨,該規定為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益徵其情,故關於非法入出國境之行為,依法律競合關係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屬特別法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論處。

四、核被告NGUYEN HUU QUAN 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未循合法管道申請而以偷渡方式入境臺灣地區,所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入出境管理,並斟酌其在臺未有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在臺停留期間及犯後一貫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家中有罹癌之父賴其照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被告係越南國籍人士,為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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