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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9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玄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980 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6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玄中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以99年審簡字第980 號(98年偵字第46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給付被害人等新臺幣(下同)6 萬3000元,於99年10月4 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迄今僅賠償被害人等3 萬3000元,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固有明文。惟依該條款之立法理由稱刑法第74條第2 項規定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遂以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亦即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4 款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仍需違反「情節重大」,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上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給付被害人郭弼群6 萬元,給付方式:共分6 期給付,自民國99年11月1 日起,於每月1 日給付被害人郭弼群新臺幣1 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於民國99年10月1 日前,匯款給付被害人林智傑3 仟元至被害人林智傑指定之之金融帳戶內,而於99年10月4 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之上開判決書之正本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雖分別於99年10月1 日給付被害人林智傑3 仟元,於99年12月14日、100 年1 月6 日給付被害人郭弼群新臺幣2 萬元、1 萬元後,即未再依上開給付方式履行,致被害人郭弼群尚有3 萬元未獲清償,此有匯款執據附卷可稽,是依上開約定,受刑人之其餘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檢察官乃據此於101 年6 月6日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惟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即已於101 年6 月17日,與郭弼群相約將全部餘款一次清償被害人郭弼群,有受刑人出具之郭弼群簽名之101 年6 月17日和解書影本、本院100 年6 月18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實際履行上開負擔之情形,並參照受刑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尚難認受刑人符合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事由,即不符「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綜上,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固非無據,惟經本院審酌前開各情,尚不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復依卷內現存資料亦無其他足認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之積極事證可供審酌,是認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9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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