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張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6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各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