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明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101 年度審簡字第218 號、100 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各罪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8日為警 │100年11月24日為 │100年3月24日19時│ │ │採尿前3日內某時 │警採尿往前回溯4 │許 │ │ │許 │日內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08號 │毒偵字第113號 │毒偵字第1450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 │ │ │1538號 │218號 │20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0.11.30 │ 101.02.29 │ 101.03.30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 │判 決│ │1538號 │218號 │20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1.01.09 │ 101.04.02 │ 101.03.30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