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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101 年度審簡字第218 號、100 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各罪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8日為警 │100年11月24日為 │100年3月24日19時│
│            │採尿前3日內某時 │警採尿往前回溯4 │許              │
│            │許              │日內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08號   │毒偵字第113號   │毒偵字第1450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
│      │    │1538號          │218號           │20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0.11.30    │   101.02.29    │   101.03.30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
│判  決│    │1538號          │218號           │20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1.01.09    │    101.04.02   │   101.03.30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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