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仕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2426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仕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包裝袋貳只除外,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貳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上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 行之「本署」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第6 行之「92年度訴字第716 號」應更正為「92年度簡字第2404號」;第10行之「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補充為「以92年度簡字第17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第17到18行之「當場在其右褲袋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更正為「當場在其右褲袋內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仕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6頁背面)。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張仕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復又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現其意志不堅,不能戒絕毒品,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粗工之工作,已婚,家中尚有3 子賴其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包裝袋2 只除外,驗餘淨重合計為0.280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再上開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2 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係被告所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業已丟棄(見本院卷第26頁背面),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