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偉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222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訴字第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廖偉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上偽造「郭吳碧鳳」名義之署押(即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附表編號1 所載「100 年8 月17」應更正為「100 年8 月17日」。

㈡證據部分:證據編號3 、4 所載「淡地燈字」均應更正為「淡地登字」。

㈢被告廖偉辰於本院民國101 年1 月16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廖偉辰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郭吳碧鳳」名義之署押及盜用郭吳碧鳳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竟起意盜蓋告訴人郭吳碧鳳之印章並冒用其名義偽造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私文書,且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地政機關並未因其申請而補發土地所有權狀,未實際損及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在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上偽造「郭吳碧鳳」名義之署押(即簽名)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等私文書,固均係被告因犯罪所生之物,然其既已提出於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而行使之,即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亦均非違禁物,自無從諭知沒收。另被告持以行使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及告訴人郭吳碧鳳身分證影本上之「郭吳碧鳳」印文共5 枚,均係出自盜蓋郭吳碧鳳之真正印章,並非偽造之印文,自無諭知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