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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寶地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陳寶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零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寶地前於民國96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1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18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該兩案件宣告之有期徒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26 號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陳寶地甫於99年5月24日以易科罰金方法執行完畢。陳寶地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56 號案件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3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仍基於施用之犯意,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101 年8 月5 日上午8 時許,在新北市平溪區某處,抽吸同時摻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香菸1 支而施用之,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 段000 號臺北轉運站前,為警盤查時查獲,並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驗餘淨重0.6093公克)。

二、本案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陳寶地於本院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後之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個抽吸摻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香菸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人公訴意旨認被告是分開施用上開兩種毒品,而主張兩罪應予分論併罰,惟此部分尚乏實據以佐其說,此部分主張自不能憑採,附此敘明。查被告有如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99年5 月24日以易科罰金方法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被告有自首情事,惟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僅陳承其於101 年7 月31日,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安非他命,並未主動供承其於本案上開時間及地點,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情事,嗣即經驗尿查悉上情,是以被告所為並不符合自首要件,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應有誤會,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此次再犯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其施用毒品不僅戕害己身,尚間接敗壞社會風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驗餘淨重0.6093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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