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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47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聖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聖賢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千斤頂壹臺、鐵撬及活動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 行之「第4139號」應更正為「第2249號」;第3 至5 行之「侵入住宅竊盜」均應更正為「攜帶兇器竊盜」。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聖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及審判筆錄第3 頁)。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李聖賢行竊時所用之千斤頂1 臺、鐵撬及活動扳手各1 支,均係金屬材質,有卷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2頁),又既各可用於撬挖、扳開及撐頂鐵捲門,均應認質地堅硬,如持以行兇,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自均屬兇器無訛,另因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時,所侵入之水中鮮小吃店與被害人位於該址2 樓之住宅相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行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4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7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3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1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5 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下手竊取他人財物,行竊犯行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危險,惟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建議求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之刑度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至扣案之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千斤頂1 臺、鐵撬及活動扳手各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皮夾、存摺、硬幣、手提袋及支票等物,均係被告友人所有,且與本件竊盜犯行無關,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綦詳,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5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7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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