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束玉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束玉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束玉驥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除關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應更正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第15行所載之「並經同法院…應執行拘役90日」前補充「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士交簡字第388 號判決處拘役30日」。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束玉驥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

三、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開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對犯人之嫌疑,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雖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但本次係其欲戒除施用毒品習慣,主動於102 年4 月12日到案供承施用第一級毒品,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且製作警詢筆錄時,警方尚未獲悉被告尿液之檢驗結果,有該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告單、被告警詢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 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 、4、6 頁,本院卷第40頁),足見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於尚乏確切之根據足對被告為合理懷疑時,即自白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之程序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復為本件犯行,因認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定力不足,惟念及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日薪約新臺幣1500至2200元之拆除工作、已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