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雅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合先敘明。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楊雅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895 號、第1270號、第1522號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資料各乙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資料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且援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雅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