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春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之修正於本件無影響,不贅予比較,逕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子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1月11日下午6 時│ 102 年3 月22日晚上7 時│ │ │ 許 │ 許 │ ├─┬────┼────────────┼────────────┤ │偵│機 關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 │ 101 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 ├─┼────┼────────────┼────────────┤ │最│法 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78號 │ 102 年度審易字第1473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4月17日 │ 102年9月4日 │ ├─┼────┼────────────┼────────────┤ │確│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 │ 102 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2405號│ │決│ │ (未經實質審理) │ (未經實質審理) │ │ ├────┼────────────┼────────────┤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31日 │ 102年11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