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世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世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良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年7 月,於民國99年12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6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世良:㈠前曾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5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㈡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㈠、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前開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2月7 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2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6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6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