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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680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湖簡字第396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秉祥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數第5 行所載「並於民國100 年7 月30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99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7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本件查獲經過應更正為:林秉祥因加重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15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月16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為警緝獲,林秉祥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主動交出其持有藏放於衣櫃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個(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自首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秉祥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核被告林秉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對犯人之嫌疑,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因另案加重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15日發布通緝,翌日為警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為警緝獲,被告於警方詢問有無持有違禁物品時主動交出藏放於衣櫃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於警詢中供承本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且接受裁判,除據被告供明在卷外,並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單及警詢筆錄各1 份、員警朱政華所立報告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警方雖依經驗主觀認可能涉嫌犯罪,但尚乏確切之根據對被告為合理懷疑之際,被告即主動將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個交出,自首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數量甚微,持有該毒品之目的僅為供己施用,並未持以更犯他罪,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內含不明殘渣之殘渣袋1 個(內含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經送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2 年6 月11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參見102年度偵字第3680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4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內含微量海洛因殘渣無法與殘渣袋物品完全析離,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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