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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蘇峻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捌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扣案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更正、補充如下:

(一)前科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之「69」應更正為「6994」。

(二)證據補充:被告蘇峻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自白(見本院民國103 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對犯人之嫌疑,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在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取出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警查扣,並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刑案呈報單、103 年7 月29日調查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 頁、第11-13 頁),是以被告在其施用毒品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執勤員警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等情,應堪認定,足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復為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易受外界影響,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造成社會實害,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入監服刑前從事餐飲業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788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或器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難予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查扣案之吸食器1 組,其內含有量微難予析離磅秤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1頁),足認該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已附著於吸食器內,難予析離,依上說明,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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