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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俊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俊諺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4 月、4 月、4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俊諺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嘉簡字第83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101 年1 月8 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11月6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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