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胤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聲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胤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胤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胤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至3 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被告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