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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秀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6 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0 年10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明翰前因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台上字第6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審簡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75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劉明翰復因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上易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㈣及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劉明翰於100 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復於101 年9 月12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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