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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秀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承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承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承柏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8年7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本院於98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00 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於98年9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承柏前因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5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本院於99年1 月13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122 號判決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②犯詐欺取財罪計52次、恐嚇罪計5 次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9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③犯詐欺取財罪計108 次、恐嚇取財罪計7 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2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④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③、④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更字第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受刑人邱承柏於98年9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4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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