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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宜民林清鈞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7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乙○○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三人所犯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三人罪證明確,業已分別判處被告丙○○、甲○○、乙○○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二月及三年二月在案,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甲○○、乙○○均應自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9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