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乙○○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三人所犯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三人罪證明確,業已分別判處被告丙○○、甲○○、乙○○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二月及三年二月在案,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甲○○、乙○○均應自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