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兆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兆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兆奕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本院於104 年4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顏兆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410號、102 年度簡字第7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復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021號、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8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於103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4 年12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