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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1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1 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 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金龍前因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1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嗣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8 月17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定上開㈠至㈣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1 年7 月19日入監執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3 月19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0月31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因受刑人未於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由臺灣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與前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及101 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所科之刑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6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3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37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又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乃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未經言詞辯論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揆之前揭說明,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實體上認定犯罪事實之第一審法院即本院。是聲請人以本院係蘇金龍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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