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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明珠
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文字部分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被告戴明珠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判決被告有罪,並諭知緩刑貳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又按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上述情形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未諭知,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