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明珠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政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文字部分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被告戴明珠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判決被告有罪,並諭知緩刑貳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又按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上述情形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未諭知,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