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本院於104 年7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受刑人於104年4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5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⑶復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⑶所示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5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⑷再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業於104 年4 月6 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2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81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8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